車千秋導讀:上月,《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專屬條款》2021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目前征求階段已結束。那么具體包括哪些內容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新能源車險專屬條款來了,自燃、電池都可保!
新能源車險主要條款:
《示范條款》第六條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新能源汽車駕駛人(以下簡稱“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新能源汽車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燒)造成被保險新能源汽車下列設備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1.車身;
2.電池及儲能系統、電機及驅動系統、其他控制系統;
3.其他所有出廠時的設備。
但是電池衰減如同其他設備的折舊一樣,是不可避免的,屬于質量問題,不是由于碰撞、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損失,所以不在責任范圍內。
增加6個新能源車特有附加險
1、附加外部電網故障損失險——保障新能源汽車充電時因外部電網故障導致的損失。
2、附加自用充電樁損失保險——保障個人自用充電樁的損失。
3、附加自用充電樁責任保險——保障由個人自用充電樁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4、附加智能輔助駕駛軟件損失補償險——保障車輛全損導致軟件無法使用的損失。
5、附加火災事故限額翻倍險——可與節假日翻倍險疊加,實現4倍、6倍和8倍的責任保障。
6、附加新能源汽車增值服務特約條款——剔除了道路救援服務特約條款中的“送油”、“搭電”服務,增加了電控電器系統檢測的內容。
此外,針對新能源汽車增值服務,《示范條款》的“附加險”部分也做了相應規定。例如針對新能源汽車電量耗盡問題,保險公司可向被保險人提供單程50公里以內拖車等道路救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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