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千秋導讀:近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生態環境部制定并發布《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下簡稱《規定》),明確自2021年7月1日起,汽車除了因存在安全隱患或問題要召回,尾氣排放不達標也要召回。
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機動車存排放危害車企和零部件廠將會被調查
《規定》第十四條指出,生態環境部在大氣污染防治監督檢查中發現機動車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市場監管總局會同生態環境部可以對機動車生產者進行調查,必要時還可以對排放零部件生產者進行調查。
《規定》第二十二條明確,機動車生產者應當將召回計劃及時通知機動車經營者,并自提交召回計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發布召回信息,自提交召回計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通知機動車所有人,并提供咨詢服務。
《規定》強化了法律責任的執行,明確機動車生產者或經營者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1、機動車生產者、經營者未保存相關信息或者記錄的;
2、機動車生產者、經營者或者排放零部件生產者不配合調查的;
3、機動車生產者未提交召回計劃或者未按照召回計劃實施召回的;
4、機動車生產者未按照要求將召回計劃通知機動車經營者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未向社會發布召回信息的;
5、機動車經營者收到召回計劃后未停止銷售、租賃存在排放危害的機動車的;
6、機動車生產者未提交召回階段性報告或者召回總結報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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