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千秋導讀:停車位問題真的是讓每個司機都頭疼的問題,不管是外出游玩找停車位,還是小區內停車,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這不上海一業主為了圖方便把2輛車停在一個車位里,還為此跟物業“對簿公堂”。
一個停車位能停兩輛車?一業主買下車位停2輛車,遭物業制止
案例回顧:
嚴某于 2015 年在在閔行某小區購買了房屋和一個地下車位的產權,該車位長約 6 米,寬約 5.3 米,建筑層高 2.2 米,建筑面積為 44.46 平方米。由于當初協議里并沒有明確只能停一輛車,所以嚴某想在這個車位里并列停放兩輛轎車。然而,嚴某的停車方式遭到物業的制止,雙方由此產生矛盾。2019 年 6 月 18 日,嚴某報警稱被物業工作人員攔在門口,不讓自己的車進入小區。最后,他只能將車輛停放在小區外,并因此產生了一大筆停車費。雙方就車位停車數量問題,始終無法達成一致。
2019 年 10 月 10 日,嚴某一紙訴狀將小區物業公司告上法庭,主張物業停止妨礙其合法使用車位,在小區公告欄里賠禮道歉,并支付停車費23200 元。執法人員現場勘測發現,原本設置為橫向停放的車位上,縱向停著一輛轎車,旁邊空出的位置上,安裝了一個車擋。一審法院認為,如果原告嚴某想并列停放兩輛車,車頭部分會占用到一部分停車庫公共通道的面積,造成其它車位停放的困難和安全隱患。而物業公司依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業主臨時管理規約》中的約定,對嚴某的上述行為予以規制及管理并無不當,未侵害其所有權,故對嚴某的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嚴某對一審判決不服認為自家車位面積比別人的大了 11 平方,只停一輛車并不合理,所以提起上訴。
昨天(2 月 23 日)上海市一中院開庭審理此案,二審法官認為,業主對產權車位應以地面劃線范圍為限合理使用,不能簡單地把車位產證面積等同于自己可以使用的占地面積,超出車位劃線范圍的區域屬于業主共有的公攤面積,若業主對公攤面積的使用超出合理范疇,征得其他業主的同意,否則物業有權予以管理和制止。最終,法院二審駁回嚴某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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