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家發布了一項最新標準
《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異丙醇和正丁醇檢驗》
(GB/T 42430-2023)
為酒駕提供了新的衡量標準
該標準將于2024年3月1日起實施
一起來了解看看
檢驗新標準
整體來看,隨著新標準的實施,將為各類鑒定機構開展血液中酒精含量檢驗技術工作提供標準方法,檢測出的血液酒精含量閾值也更為精準。
此外,該標準還可適用于五種醇類物質及丙酮的中毒、死亡檢驗、醫療急救檢驗、科學研究等,有著更為廣泛的應用場景。
(上下滑動查看)
圖片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酒駕的危害和后果
網傳:“酒后在小區停車不會受到處罰,但要保證小區是封閉的。”
真相:這個說法源自于浙江省公檢法2019年印發的《關于辦理“醉駕”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通知。
該紀要表明:
對于醉酒在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眾通行的場所挪動車位的,或者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門口后接替駕駛進入居民小區的,或者駕駛出公共停車場、居民小區后即交由他人駕駛的,不屬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
也就是說:
在浙江,醉酒后叫代駕行車至小區門口,車主接替駕駛進入小區的,不被認定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
但除浙江外其他地方并未見此規定。因此,在小區、停車場挪車的行為仍按刑法被認定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
PS: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因此,向社會開放通行的小區、單位內部道路、公共停車場、地下車庫等均屬于道路的范疇。只要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了物理上的位移,即可認為駕駛行為已經完成。
網傳:“遇到緊急情況,比如突發疾病或者其他意外時,需要開車送人去醫院急救,這個時候車主撥打110進行備案后,就能自行開車送病人去醫院。”
真相:公安交管部門表示并沒有這個說法,處罰需要依據實際情況來判定。如發生在2018年的“酒駕送重病妻子就醫案”,經檢察機關判定車主構成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但法官再三強調,“本案中發生的‘醉駕救人’,有其罕見的特殊性。” 在現實當中,緊急避險要結合事發時的實際情況、當事人動機、行為后果等等綜合考量,一般適用情況極少。
在此提醒,遇到緊急情況時,首先要遵守法律,第一時間向公安、衛生、消防救援等專業力量求助。
網傳:“很多車主曾因在車內休息而被處罰。因為在新規實施前,只要車處于起步狀態,就會被判定為酒駕。比如開空調、開車載音響都算發動車輛”。
真相:交警表示,如果存在駕駛行為造成車輛移動,如坐在主駕駛位打火、放手剎等,會被追究責任;但僅僅只是飲酒后在車內休息,是不算酒駕的。如果需要在車里休息,最好坐到副駕駛位或后排座位。
飲酒(醉駕)駕車交通違法犯罪行為的認定,要符合3個條件:
1、血液酒精含量達到一定數值標準,即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的為飲酒;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的為醉酒。
2、 駕駛機動車。
3、上道路行駛。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對于 “駕駛”的行為,主要是指車輛啟動之后發生了物理位移。
誤區一:酒后騎摩托車不屬于酒駕
按照相關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的輪式車輛。二輪、三輪摩托車均屬于機動車,酒駕同樣違法。
誤區二:酒量大喝得少不屬于酒駕
誤區三:隔餐酒、隔夜酒不屬于酒駕
誤區四:酒后挪車不屬于酒駕
誤區五:酒后多喝水能稀釋酒精濃度
有的人酒駕遇到交警巡查,就采取喝水、抽煙、吃口香糖等方式,想降低口腔里的酒精含量,這些都是徒勞。
酒精檢測儀檢查的是來自肺部的氣體,而不僅僅是口腔里的。同時,還要根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來判定是否屬于酒駕。
誤區六:在交警面前飲酒逃避處罰
有的人隨車攜帶白酒,一旦酒駕遇到交警,馬上下車拿起酒瓶猛灌,辯稱“下車才喝的酒”。
按照相關規定,被現場查獲的當事人為達到逃避刑事追究的目的,在呼氣酒精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飲酒的,同樣以酒駕論處。
誤區七:提取血樣前逃跑就不能認定酒駕
有的人進行酒精呼氣測試后,趁辦案人員疏忽溜之大吉,以為這樣辦案機關就沒有證據定罪處罰。
根據司法解釋,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誤區八:指使他人酒駕不用擔責
有人認為:乘坐酒駕司機的車輛出了事故,酒駕司機負全責,同乘人員免責。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在自己遠離“酒駕”的同時,不僅要對酒駕人員及時勸阻,也不要搭乘酒駕車輛。